主 旨:「殯葬管理條例」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「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
其他易燃之氣體、油料等之場所」,本署主管法規有無相關定義或規定乙
案,復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 明:一、復 貴司 93 年 7 月 5 日內民司發字第 0930050658 號書函。
二、查「爆炸物」於經濟部礦務局主管之「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」業已
明定;至本署主管之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
全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管理辦法)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「高
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」針對「可燃性高壓氣體」、「可燃性氣體」均
有定義,但與 貴司主管之「殯葬管理條例」所稱「易燃之氣體」未
盡相同。另查「天然氣」並非屬上開管理辦法第 4 條所稱之「可燃
性高壓氣體」。
三、另查油料場所倘為煉油場之儲油設備、加油站等場所,其安全距離應
依經濟部主管之「石油管理法」及其子法「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
規則」、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」辦理。至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
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、場所定義於管理辦法第 3 條至第 7 條業已
明定,另場外安全距離於第 13 條、第 21 條、第 30 條、第 37 條
、第 39 條、第 40 條、第 66 條至第 68 條亦有規範,隨函檢附管
理辦法乙份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