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釋(含執法疑義)及公告

*本網站函釋公告資料提供要旨協助使用者快速檢視,完整的函釋公告內容,敬請詳閱全文。
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
共 3 筆 / 現在第 3 筆
發文機關:
內政部消防署
發文字號:
消署危字第0930012461號
發文日期:
93/07/08
要  旨:
殯葬管理條例所稱「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、油料等之場所
」相關定義及規定
主    旨:「殯葬管理條例」第 8  條第 1  項第 6  款所稱「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
          其他易燃之氣體、油料等之場所」,本署主管法規有無相關定義或規定乙
          案,復如說明,請  查照。
說    明:一、復  貴司 93 年 7  月 5  日內民司發字第 0930050658 號書函。
          二、查「爆炸物」於經濟部礦務局主管之「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」業已
              明定;至本署主管之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
              全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管理辦法)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「高
              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」針對「可燃性高壓氣體」、「可燃性氣體」均
              有定義,但與  貴司主管之「殯葬管理條例」所稱「易燃之氣體」未
              盡相同。另查「天然氣」並非屬上開管理辦法第 4  條所稱之「可燃
              性高壓氣體」。
          三、另查油料場所倘為煉油場之儲油設備、加油站等場所,其安全距離應
              依經濟部主管之「石油管理法」及其子法「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
              規則」、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」辦理。至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
              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、場所定義於管理辦法第 3  條至第 7  條業已
              明定,另場外安全距離於第 13 條、第 21 條、第 30 條、第 37 條
              、第 39 條、第 40 條、第 66 條至第 68 條亦有規範,隨函檢附管
              理辦法乙份供參。

資料來源:
消防法令解釋彙編(94年6月版)第 292-293 頁
消防法令解釋彙編(96年8月版)第 336-337 頁
共 3 筆 / 現在第 3 筆